國家標準:GB 55036-2023《消防設施通用規范》中要求“泡沫滅火系統”在建設工程中的設計、施工、驗收、使用和維護的相關規定
泡沫滅火系統的工作壓力、泡沫混合液的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應滿足有效滅火或控火的要求。
一、保護場所中所用泡沫液應與滅火系統的類型、撲救的可燃物性質、供水水質等相適應,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用于撲救非水溶性可燃液體儲罐火災的固定式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應使用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用于撲救水溶性和對普通泡沫有破壞作用的可燃液體火災的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應使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3、采用非吸氣型噴射裝置撲救非水溶性可燃液體火災的泡沫-水噴淋系統、泡沫槍系統、泡沫炮系統,應使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
4、當采用海水作為系統水源時,應使用適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二、儲罐的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類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水溶性可燃液體和對普通泡沫有破壞作用的可燃液體固定頂儲罐,應為液上噴射系統;
2、對于外浮頂和內浮頂儲罐,應為液上噴射系統;
3、對于非水溶性可燃液體的外浮頂儲罐和內浮頂儲罐、直徑大于18m的非水溶性可燃液體固定頂儲罐、水溶性可燃液體立式儲罐,當設置泡沫炮時,泡沫炮應為輔助滅火設施;
4、對于高度大于7m或直徑大于9m的固定頂儲罐,當設置泡沫槍時,泡沫槍應為輔助滅火設施。
三、儲罐或儲罐區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撲救一次火災的泡沫混合液設計用量,應大于或等于罐內用量、該罐輔助泡沫槍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一個儲罐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
四、固定頂儲罐的低倍數液上噴射泡沫滅火系統,每個泡沫產生器應設置獨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應設置在罐壁上。
五、儲罐或儲罐區固定式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自泡沫消防水泵啟動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輸送到保護對象的時間應小于或等于5min。當儲罐或儲罐區設置泡沫站時,泡沫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室內泡沫站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泡沫站嚴禁設置在防火堤、圍堰、泡沫滅火系統保護區或其他火災及爆炸危險區域內;
3、靠近防火堤設置的泡沫站應具備遠程控制功能,與可燃液體儲罐罐壁的水平距離應大于或等于20m。
六、設置中倍數或高倍數全淹沒泡沫滅火系統的防護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為封閉或具有固定圍擋的區域,泡沫的圍擋應具有在設計滅火時間內阻止泡沫流失的性能;
2、在系統的泡沫液量中應補償圍擋上不能封閉的開口所產生的泡沫損失;
3、利用外部空氣發泡的封閉防護區應設置排氣口,排氣口的位置應能防止燃燒產物或其他有害氣體回流到泡沫產生器進氣口。
七、對于中倍數或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全淹沒系統應具有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的啟動方式,自動控制的固定式局部應用系統應具有手動和機械應急操作的啟動方式,手動控制的固定式局部應用系統應具有機械應急操作的啟動方式。
八、泡沫液泵的工作壓力和流量應滿足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要求,同時應保證在設計流量范圍內泡沫液供給壓力大于供水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