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中對自帶電源型和子母型燈具充、放電性能和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充、放電性能的標準要求
一、自帶電源型和子母型燈具充、放電性能:
1. 充電:
燈具應有過充電保護和充電回路開路、短路保護,充電回路開路或短路時燈具應點亮故障狀態指示燈,其內部元件表面溫度不應超過90℃。
重新安裝電池后,燈具應能正常工作。
燈具的充電時間不應大于24h,最大連續過充電電流不應超過0.05C5A(鉛酸電池為0.05C20A)。
2. 放電:
燈具應有過放電保護。
電池放電終止電壓不應小于額定電壓的80%(使用鉛酸電池時,電池放電終止電壓不應小于額定電壓的85%)。
放電終止后,在未重新充電條件下,即使電池電壓回復,燈具也不應重新啟動,且靜態泄放電流不應大于10-5C5A(鉛酸電池為10-5C20A)。
二、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充、放電性能:
1. 充電: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有過充電保護和充電回路短路保護,充電回路短路時其內部元件表面溫度不應超過90℃。
重新安裝電池后,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能正常工作。
充電時間不應大于24h,使用免維護鉛酸電池時最大充電電流不應大于0.4C20A。
2. 放電: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有過放電保護。
使用免維護鉛酸電池時,最大放電電流不應大于0.6C20A;每組電池放電終止電壓不應小于電池額定電壓的85%,靜態泄放電流不應大于10-5C20A。
來源:GB 17945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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