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消防產品認證,屬于強制性消防產品認證的一部分。一般是由消防部經濟部指定認可實驗室,根據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GB17945-2010,規定了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術語和定義、分類、防護等級、一般要求、試驗、檢驗規則、標志、使用說明書。
歐美等國消防應急疏散照明技術發展較早、較快,處于領先地位。我國雖起步晚,但發展也很快。國內有多個企業生產消防應急燈具,但產品質量、性能和品種同發達國家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另外,工程設計中也存在造價高、施工難、控制不靈等問題。
那么,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規范系統與整機性能要求怎么樣?一般要求如下:
系統的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于5s;高危險區域使用的系統的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于0.25s。
系統的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于90min,且不小于燈具本身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
消防應急標志燈具的表面亮度應滿足下述要求:
a)僅用綠色或紅色圖形構成標志的標志燈,其標志表面最小亮度不應小于50cd/㎡,最大亮度不應大于300cd/㎡;
b)用白色與綠色組合或白色與紅色組合構成的圖形作為標志的標志燈表面最小亮度不應小于5cd/㎡,最大亮度不應大于300cd/㎡,白色、綠色或紅色本身最大亮度與最小亮度比值不應大于10。
白色與相鄰綠色或紅色交界兩邊對應點的亮度比不應小于5且不大于15。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應急狀態光通量不應低于其標稱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疏散用手電筒的發光色溫應在2500K至2700K之間。
消防應急照明標志復合燈具應同時滿足6.3.1.3和6.3.1.4的要求。
燈具在處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規格不符合要求等異常狀態時,內部元件表面最高溫度不應超過90℃,且不影響電池的正常充電。光源恢復后,燈具應能正常工作。
對于有語音提示的燈具,其語音宜使用“這里是安全(緊急)出口”、“禁止入內”等;其音量調節裝置應置于設備內部;正前方1m處測得聲壓級應在70dB~115dB范圍內(A計權),且清晰可辨。
閃亮式標志燈的閃亮頻率應為(1±10%)Hz,點亮與非點亮時間比應為4:1。
順序閃亮并形成導向光流的標志燈的順序閃亮頻率應在2Hz~32Hz范圍內,但設定后的頻率變動不應超過設定值的±10%,且其光流指向應與設定的疏散方向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