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平疏散區域燈具配電回路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防火分區、同一防火分區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為基本單元設置配電回路;
(2)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區、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不能共用同一配電回路;
(3)避難走道應單獨設置配電回路;
(4)防煙樓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內設置的燈具應由前室所在樓層的配電回路供電;
(5)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等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值守的區域和相關疏散通道,應單獨設置配電回路。
2. 豎向疏散區域燈具配電回路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室外疏散樓梯應單獨設置配電回路;
(2)敞開樓梯間內設置的燈具應由燈具所在樓層或就近樓層的配電回路供電。
(3)避難層和避難層連接的下行樓梯間應單獨設置配電回路。
3. 任一配電回路配接燈具的數量、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1)配接燈具的數量不宜超過60只;
(2)道路交通隧道內,配接燈具的范圍不宜超過1000m;
(3)地鐵隧道內,配接燈具的范圍不應超過一個區間的1/2。
4. 任一配電回路的額定功率、額定電流應符合下列規定:
(1)配接燈具的額定功率總和不應大于配電回路額定功率的80%;
(2)A型燈具配電回路的額定電流不應大于6A;B型燈具配電回路的額定電流不應大于1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