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室穿套”的前生今世-建筑防火漫談!_CCCF認證在線
第一章何謂“前室穿套”?
“前室穿套”,也稱“前室套前室”,通常是指通過一個樓梯間前室(含合用前室)進入另一個樓梯間前室的疏散方式。從疏散路線上講,從一個前室進入了另一個前室(示例1、示例2),或者從一個前室通過走道進入另一個前室(示例3),均屬于“前室穿套”。
示例1的住宅建筑,所有戶型均為前室穿套的疏散方式。
示例2的公共建筑,上下區域的安全出口均采用了前室穿套的方式。
示例3的住宅建筑,位于兩個前室的戶型,采用了前室穿套的方式。
(示例1)
(示例2)
(示例3)
第二章 前室穿套的前生
2014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簡稱《建規》),提出了“三合一前室短邊不應小于2.4m”以及“每層開向同一前室的戶門不應大于3樘”的要求。“前室穿套”作為一種規避規范條文取巧措施,得以發展應用:
一、前室穿套是規避2014版《建規》“三合一前室短邊不應小于2.4m”的投機措施。
2014版《建規》要求“當樓梯間的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的前室合用時(三合一前室),短邊不應小于2.4m”(示例4左),有人認為在前室加隔墻,將三合一前室分隔成獨立前室和合用前室(示例4右),可規避此條文要求。
(示例4)
注:2018版《建規》已明確“消防電梯前室的短邊不應小于 2.4m”(7.3.5),將短邊長度要求擴展到所有消防電梯前室,斬斷了類似投機方案。
二、前室穿套是規避《建規》“每層開向同一前室的戶門不應大于3樘”的投機措施。
《建規》要求: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應采用防煙樓梯間。戶門不宜直接開向前室,確有困難時,每層開向同一前室的戶門不應大于3樘。(5.5.27)
示例5左的前室戶門大于三樘不許可,有人認為中間加隔墻以后可以滿足要求(示例5右)。
(示例5)
三、前室穿套是誤解“兩個安全出口”的錯誤處置方式。示例2的公共建筑中,試圖通過前室穿套解決兩個安全出口的問題,其實質,對于上下區域,均只有一個安全出口,不應許可!參考專題:安全疏散| 不少于2個安全出口-處置原則·應用誤區!四、由上述可知,“前室穿套”是一種“更不方便使用和更不利于安全疏散”的方式,且“前室穿套”容易衍生極端方案,造成更大的安全隱患。
第三章 前室穿套的今世
2018版《建規》已明確“消防電梯前室的短邊不應小于 2.4m”,將短邊長度要求擴展到了所有消防電梯前室,直接斬斷了前室增加隔墻來規避前室短邊不應小于 2.4m的情形。
目前的前室穿套,主要作為規避 “每層開向同一前室的戶門不應大于3樘”的技術措施,以及作為解決疏散走道雙向疏散的技術措施。
第四章 前室穿套應予禁止
由前述可知,“前室穿套”是一種“更不方便使用和更不利于安全疏散”的方式,以此方式規避規范條文,不應許可!且“前室穿套”容易衍生極端方案,造成更大的安全隱患。
一、“前室穿套”違背了安全疏散路徑的確立規則:
前室是防煙樓梯間的基本要素,安全疏散應遵行“走道(或戶門)→前室→樓梯間”的基本規則。進入前室,就已抵達安全出口,應從疏散樓梯撤離,不能再進入了另一個前室,更不能通過走道(相對危險區域)進入了另一個前室。參專題:從火災風險等級,看安全疏散路徑的確立原則!
以此為原則,除非是“兩個疏散樓梯共用前室”的情況,其他前室均應只具備一個安全出口。也就是說,凡戶門對樓梯間獨立前室(或合用前室)開放的情況,均只能視為一個安全出口。這是基本規則,否則必將衍生極端方案,規范條文形成虛設。
二、“前室穿套”不能滿足兩個安全出口的設置要求:對于需要兩個安全出口的公共建筑和廠房建筑,規范要求“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不應少于2個”;對于需要兩個安全出口的住宅建筑,規范要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本要求的目的是保證人員有兩個不同的疏散方向,其實質,是“任一房間的疏散出口,均不應少于2個安全出口”。“前室穿套”并不滿足兩個不同的疏散方向的要求,當一個前室失效時,另一前室也同時失效,實質上僅有一個安全出口,不應許可!三、“前室穿套”的情況,屬于雙向借用,違反“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強條要求:目前的防火門均為“單一方向旋轉”,并不存在雙向開啟的防火門。(不主張在連通部位設置兩樘獨立的不同疏散方向的防火門,詳見后續說明。)四、錯誤示例:
1、錯誤示例(示例6):本示例中,試圖采用前室穿套的方式來規避“開向同一前室的戶門不應大于三樘”的要求。依據以上原則,每個前室只能視為一個安全出口,不允許。(如果這種方案成立,那么就可以用這種“更不方便使用和更不利疏散”的方式,將開向前室的戶門擴展到6戶了,規范條文形同虛設。)
(示例6)
2、錯誤示例(示例7):依前所述,本示例兩個前室內的戶門,只有一個安全出口,不應許可。
(示例7)
五、爭議示例:
示例8、示例9的戶門對前室開啟,示例8有滿足安全距離的敞開連廊分隔、示例9有敞開式外廊分隔,兩示例的前室均應可視為互不干擾的獨立單元,可靠性較高,個人認為,確有需要時,對于通過敞開式外廊(連廊)穿套的形式,應可通融,但存爭議。
(示例8)
(示例9)
第五章 許可特例
需要說明的是:人員可以通過消防電梯前室疏散(比如合用前室的情況),以此為據,穿越獨立的消防電梯前室,在住宅建筑中通常被許可。
一、住宅建筑穿套消防電梯前室,通常被許可:住宅建筑人員較少且熟悉現場疏散環境,因此,在住宅建筑中,為了解決疏散走道雙向疏散的問題,疏散走道通過獨立的消防電梯前室(不能是合用前室)連通,雖然是一種不合適的方式,但通常被允許(有爭議)。
1、許可示例(示例10、示例11):本示例中,兩邊走道僅通過消防電梯前室連通,雖然有違反“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嫌疑,但通常被許可。
(示例10)
(示例11)
2、許可示例(示例12):本示例中,戶門直接對消防電梯前室開放,也通常認為可行:(有爭議)
(示例12)
二 、爭議:穿套消防電梯前室時,是否需要在連通部位設置兩樘不同疏散方向的防火門(如示例13所示)?
(示例13)
本文認為,住宅建筑中,穿套消防電梯前室時,雖然違反“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的要求,但不必也不宜在同一位置開設兩樘不同疏散方向的防火門,原因如下:
1、前室屬于相對安全區域,連通走道的前室門應向內開啟,以方便人員進入前室,人員進入前室后可短暫休整并確定下一步疏散方案,住宅建筑人員較少且熟悉現場環境,沒必要開設兩樘不同疏散方向的防火門。
2、常閉式防火門不方便使用,容易損壞。常開式防火門可靠性低,依賴報警聯動控制系統,且要求報警聯動控制器處于自動狀態才有效,多一樘門就多一個故障點,對于住宅建筑,沒有必要。
依此,示例12的消防電梯前室,防火門向內開即可,沒必要設置兩樘不同方向的防火門,也就是說示例9的方案可行。
三、公共建筑不應穿套消防電梯前室:
公共建筑人員較為繁雜,穿套前室會直接影響消防電梯前室的封閉性能,且人員不一定熟悉現場環境,封閉的消防電梯前室門可能導致疏散盲區。因此,公共建筑不允許穿套消防電梯前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