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統調試前,應按設計文件的規定,對系統部件的規格、型號、數量、備品備件等進行查驗,并按本標準第4章的規定,對系統的線路進行檢查。
二、集中控制型系統調試前,應對燈具、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進行地址設置及地址注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對應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燈具、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進行地址編碼,每一臺燈具、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對應一個獨立的識別地址;
2. 應急照明控制器應對其配接的燈具、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進行地址注冊,并錄入地址注釋信息;
3. 應按本標準附錄D的規定填寫系統部件設置情況記錄。
三、集中控制型系統調試前,應對應急照明控制器進行控制邏輯編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照系統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的規定,進行系統自動應急啟動、相關標志燈改變指示狀態控制邏輯編程,并錄入應急照明控制器中;
2. 應按本標準附錄D的規定填寫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邏輯編程記錄。
四、系統調試前,應具備下列技術文件:
1. 系統圖;
2. 各防火分區、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疏散指示方案和系統各工作模式設計文件;
3. 系統部件的現行國家標準、使用說明書、平面布置圖和設置情況記錄;
4. 系統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等必要的技術文件。
五、應對系統中的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電源和應急照明配電箱應分別進行單機通電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