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火災狀態下的系統功能調試
1. 系統功能調試前,集中電源的蓄電池組、燈具自帶的蓄電池應連續充電24h。
2. 根據系統設計文件的規定,對系統的正常工作模式進行檢查并記錄,系統的正常工作模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集中電源應保持主電源輸出、應急照明配電箱應保持主電源輸出;
(2)系統燈具的工作狀態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
3. 非持續型照明燈具有人體、聲控等感應方式點亮功能時,根據系統設計文件的規定,使燈具處于主電供電狀態下,對非持續型燈具的感應點亮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燈具的感應點亮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使燈具的設置場所滿足點亮所需的條件;
(2)非持續型照明燈應點亮。
二、火災狀態下的系統控制功能調試
1. 在設置區域火災報警系統的場所,使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與火災報警控制器相連,根據系統設計文件的規定,使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火災報警輸出信號,對系統的自動應急啟動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系統的自動應急啟動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時,集中電源應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應符合本標準第3.2.3條的規定;
(2)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應急照明配電箱應切斷主電源輸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應符合本標準第3.2.3條的規定。
2.根據系統設計文件的規定,對系統的手動應急啟動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系統的手動應急啟動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時,手動操作集中電源的應急啟動控制按鈕,集中電源應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且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應符合本標準第3.2.3條的規定;
(2)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手動操作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應急啟動控制按鈕,應急照明配電箱應切斷主電源輸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且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應符合本標準第3.2.3條的規定;
(3)照明燈設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應符合本標準第3.2.5條的規定;
(4)燈具應急點亮的持續工作時間應符合本標準第3.2.4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