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驅動力:
電動型驅動裝置的驅動力與生產單位公布值的偏差不超過10%。
二、作用時間:
驅動釋放部件作用時間應合理,作用時間應不低于生產單位公布值。
三、工作電壓:
在額定工作電壓的85%~110%范圍內應能正常動作,并符合“一、驅動力”的要求。
四、耐電壓性能:
電動型驅動裝置的接線端子與外殼之間,在正常的大氣條件下,應能承受表1所規定的頻率為50Hz的交流電壓,在60s的試驗過程中,不應發生表面飛弧、掃掠放電、電暈或擊穿現象。
五、絕緣性能:
在正常大氣條件下,電動型驅動裝置的接線端子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應大于20MΩ。
六、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工作可靠性試驗”規定的方法進行可靠性試驗時,電動型驅動裝置在﹢20℃±5℃溫度下應能連續動作100次(額定工作電壓下進行),在最高和最低工作溫度下各連續進行10次(在額定工作電壓85%和110%下各進行5次),試驗時驅動裝置動作應靈活、準確,不得出現任何故障和結構損壞。
七、標志:
在電動型驅動裝置的表面應至少標有型號規格、工作電壓、電流、工作環境溫度、驅動力、廠名或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