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規》按火災危險性和防火要求,將建構筑物分為工業建筑和民用建筑,并對普遍性防火設計做了原則性要求,可滿足一般工業和民用建筑的消防設計要求,
在建筑防火設計中,建筑分類僅是參考,不同功能的建構筑物,其火災危險性和防火要求有別,對于一些相對特殊的建構筑物,可能需要專項的防火標準才能解決問題,《建規》僅是規定了基本的防火設計要求。比如,對于汽車庫和修車庫,其火災危險性(可燃物類別等)明顯不同于常規民用建筑,其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應遵行《車火規》(GB50067-2014)的規定。
同樣,對于專業性較強的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氣、石油化工、酒廠、紡織、鋼鐵、冶金、煤化工、民航、地鐵和電力等工程,要求比較特殊,與一般工業或民用建筑有所不同,設計中的防火要求應按照這些工程的專項規范執行。
在這類項目中,《建規》只對建筑或工程的普遍性防火設計做了原則性要求,設計中的相關防火要求應按照這些工程的專項防火規范執行。
依此,《建規》中的建筑分類,主要適應解決常規工業和民用建筑項目,對于特殊功能和要求的工業和民用項目,尚需遵行專業建筑及防火規范的規定。
參考專題:依“消防規范體系原則”,處置“建筑防火設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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