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火窗、防火門、防火玻璃、防火卷簾的產品標準中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耐火性能、耐火極限、耐火等級等概念交叉重疊,讓人搞不明白,根本搞不明白。其實我們只要明白一個道理就行,這些標準中,都是以耐火極限去分級,防火門、防火窗等耐火構件分甲、乙、丙;民用建筑分一、二、三、四等等。也就是耐火等級是由耐火極限對構件的耐火性能的分級,其實就是一個東西,搞不清楚也沒什么關系,反正大多數的時候說的都是一件事。
構件的耐火極限是指建筑構件按時間-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耐火試驗,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時止的這段時間。通常情況下,對于非承重吊頂構件和非承重垂直分隔構件,只需要依據《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9978.1)中的相應規定,對構件耐火的完整性和隔熱性進行判定。
承載能力是構件在耐火實驗期間能夠持續保持其承載能力的時間;完整性方面是構件在耐火實驗期間能夠持續保持耐火隔火性能的時間;隔熱性方面是構件在耐火試驗期間能夠持續保持耐火隔火性能的時間。耐火極限是這三個不管哪一個不能保持了的那個時間就點算結束了。
建筑的耐火等級按建筑的類別來分,高層建筑分一類高層(如住宅為19層及以上)和二類高層(如住宅為10~18層),一類高層耐火等級不能低于一級,二類高層耐火等級不能低于二級。多層的話,一般新建建筑都可以定為二級耐火等級。地下室耐火等級為一級。
不同的耐火等級建筑,對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有具體的要求。比如一級耐火等級要求柱子有3小時的耐火極限,而二級耐火等級要求柱子有2.5小時的耐火極限。
以上分類及要求都可以在國家的防火規范中查到。GB50045-95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