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檢驗是指檢測檢驗單位在見證人員見證下進行的檢測檢驗活動。在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人員的見證下,由施工單位的現場試驗人員對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在現場取樣,并送至經過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資質認可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其計量認證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見證檢驗的具體流程如下:
一、檢驗范圍
生產、銷售和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相關消防產品和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材料。
二、抽樣程序
對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材料的見證取樣檢驗,應在裝修材料進場后,在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監督下,由施工單位有關人員現場取樣,由建設單位依法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三、送樣
見證取樣檢驗的樣品,主城區及近郊抽取的樣品直接送達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路途較遠的區縣可采取托運、郵寄的方式送達。
四、檢驗
1、消防產品檢驗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及格,并持有質量監督檢驗員證
2、檢驗工作應遵循公正、科學、高效的原則
3、檢驗結束后出具檢驗報告,通知送檢單位領取檢驗報告
五、檢驗時限
自接樣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檢驗完畢并出具檢驗報告;其中消防電子產品和消防滅火器在30個工作日內檢驗完畢并出具檢驗報告。
六、申訴
被檢測方如對檢驗報告的檢驗結果有異議或不服時,應在收到檢驗報告15日內向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或抽檢任務下達單位提出申訴或復檢的書面申請。若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接受復檢申請或任務下達單位裁決復檢,應在檢驗時限內完成復檢工作并出具復檢報告。
七、樣品領取
經非破壞性試驗檢驗完畢的樣品,由被檢驗單位在領取檢驗報告時一并領取;不合格樣品由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留存至申訴期滿后銷毀。
八、檢驗結果的公布及處理
消防產品監督抽檢的結果不定期向社會公布,并由公安消防機構對不合格消防產品依法進行查處。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材料見證取樣檢驗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
九、檢驗收費
(一)依據市財政局、物價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規定的產品檢測收費標準進行收取:
(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下達的不定期監督檢驗和消防機構實施的監督抽查不予收費;
(三)申請復檢時,若復檢結果證明原檢驗結果成立的,由申請復檢單位支付復檢檢驗費;若復檢結果證明申訴成立并改變原檢驗結論的,不收復檢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