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溫度范圍:
推車式滅火器的使用溫度應取下列規定的某一溫度范圍:
+5℃~+55℃;
-5℃~+55℃;
-10℃~+55℃;
-20℃~+55℃;
-30℃~+55℃;
-40℃~+55℃;
-55℃~+55℃。
二、有效噴射時間和噴射距離:
1. 有效噴射時間:
(1)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的有效噴射時間不應小于40s,且不應大于210s。
(2)除水基型外的具有撲滅A類火能力的推車式滅火器的有效噴射時間不應小于30s。
(3)除水基型外的不具有撲滅A類火能力的推車式滅火器的有效噴射時間不應小于20s。
2. 噴射距離:
具有滅A類火能力的推車式滅火器,當按“有效噴射時間和噴射距離試驗”試驗時,其噴射距離不應小于6m。對于配有噴霧噴嘴的水基型推車式滅火器,其噴射距離不應小于3m。
三、使用溫度范圍內的噴射性能:
推車式滅火器在標志的使用溫度范圍內應能操作。按“耐溫度變化的噴射性能試驗”進行試驗,應滿足下列的要求:
1. 推車式滅火器應能正常操作;
2. 噴射滯后時間不應大于5s;
3. 在完全噴射后,噴射剩余率不應大于10%。